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二)建议审查的同一事项已经进行过审查,且已有审查结论;

(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四)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

(五)其他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