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审查要求由相关专工委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相关专工委研究并提出意见。

相关专工委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审查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审查结果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