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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

第三十条

有效

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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