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善。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