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善。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