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者未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安装可联网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自动切断装置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