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