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