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具有特定情形的一般火灾事故,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