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损耗情况报告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