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

(二)通航水域内船舶以及设施发生的火灾;

(三)因燃油燃气、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等爆炸引发的火灾;

(四)铁路、民航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