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消防产品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后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在维修后的产品上张贴维修标识,标明维修单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规定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