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建房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村(居)民自建房提供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或者单层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的建筑,每个楼层至少设立两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二)经营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与住宿部分隔开;
(三)在建筑内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装修材料;
(四)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