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和人防工程、地下通道的使用或者营业区域,在使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动火施工作业;在非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施工作业期间可以增设视频监控、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措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