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实行一级保护的摩崖石刻,在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与摩崖石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二)擅自爆破、钻探、挖掘;
(三)擅自新刻摩崖石刻;
(四)损毁、移动、破坏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五)其他危及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摩崖石刻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