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摩崖石刻进行巡查:

(一)对实行一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三个月组织巡查一次;

(二)对实行二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六个月组织巡查一次;

(三)对实行三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年组织巡查一次。

在巡查中,发现摩崖石刻存在开裂、风化、渗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