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本市摩崖石刻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一级保护,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二级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对摩崖石刻本体以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三)对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实行三级保护,对其本体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