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