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