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活动与规范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