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时,应当就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其他权利义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