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活动与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