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活动与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录用办法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籍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