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委托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发现虚假、违法信息不得发布,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已发布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同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