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