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活动与规范第三十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