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