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二)就业和创业指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四)人力资源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承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