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项目,依法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