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强产教融合和校企协同,推动人才与产业发展需求对接,为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规划等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