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并保障流动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鼓励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领域、城乡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职业培训等服务,建立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