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并保障流动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鼓励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领域、城乡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职业培训等服务,建立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