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发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财政、教育、科技等政策,完善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打造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的示范性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和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