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培育与发展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中,应当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