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