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