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