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