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和破坏节水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