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产生的尾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以水为主要原料生成高纯度试剂的单位,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水资源的损耗,回收利用生产后的尾水。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