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居民应当节约用水,提倡一水多用,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