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

再生水经营单位输供再生水应当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保持不间断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