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海水综合利用计划,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

鼓励建设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设施,科学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减少常规水使用量。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