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并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从事再生水经营,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再生水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