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保护河流、湖泊、湿地等的生态功能。城市广场、硬化路面应当扩大使用透水建材铺装,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地表水径流控制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