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再生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使用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能。

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洗车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的,应当使用非常规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管网水。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