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正常供水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临时压减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单位因转产、减产、停产等原因减少用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核减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