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