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支持通信网络设施等具有公益属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