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