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