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